您当前的位置: > 资讯蔡正伟律师代理工亡案,家属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蔡正伟律师代理工亡案,家属获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作者:硕石 时间:1970-01-01 08:00:00

近日,广东金卓越(惠阳)律师事务所蔡正伟律师代理的刘某明、邱某秀、朱某等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一案办结。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于2026年6月10日作出《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通知书》,为这起历时多年的工亡待遇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什么是工伤保险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简单来说,用人单位既没给职工缴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向工伤保险基金提出申请,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这相当于国家为工伤职工设立的一道“兜底性社会保障”。道理很简单:劳动者因工受伤甚至失去生命,不能因为单位的违法行为导致工伤职工得不到赔偿。社保基金先把这笔钱垫上,再依法向用人单位追偿。接下来要介绍的这起案件,正是应当适用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典型情形。

案情回顾

湖北襄阳市农民工刘某刚于2021年1月7日入职湖北某运输有限公司,同年3月3日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家属随后提起仲裁,裁决确认公司应支付工亡待遇给家属(含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合计878680元,以及后续供养亲属抚恤金)。然而,该案件经法院强制执行,家属仅获45798元,法院随即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后家属委托了蔡正伟律师代理该案。蔡律师第一时间赶往襄阳市,亲自与家属会面。在了解到用人单位既未为刘某刚参保登记,又无力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下,蔡正伟律师判断该案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定条件,当即决定接受委托,为家属依法维权。

2025年7月20日,蔡正伟律师正式代理家属向某市工伤保险服务中心递交先行支付申请。然而,该社保部门于2025年8月5日以“用人单位未给刘某刚办理参保登记,双方并未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关系”为由,作出《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通知书》。

办案纪实

面对社保部门的拒绝支付,蔡正伟律师于2025年8月21日提起行政复议。他指出: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不以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为前提。

蔡正伟律师援引最高院司法解释,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包括自始未参保和参保后未足额缴纳两种情形。同时提交入库案例,其裁判要旨明确指出先行支付不以参保登记为前提。

案件审理过程一波三折。2025年8月29日复议机关受理,期间历经中止、恢复、延长审理期限,后因社保部门提出调解再次中止,调解失败后恢复审理,最终襄州区政府于2026年2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作出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先行支付通知书》并责令其重新处理。2026年5月20日,在蔡正伟律师申请下,襄州区政府再次作出《责令履行通知书》。最终,社保部门于2026年6月10日作出《工伤保险基金予以先行支付通知书》。

案件争议焦点

行政复议案件争议焦点如下:一是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是否以用人单位参保登记为前提;二是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否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前提。

首先,关于争议焦点一。工伤保险服务中心提交《行政复议答复书》,其认为用人单位从未为刘某刚办理参保登记,双方未建立工伤保险法律关系,据此拒绝先行支付。蔡正伟律师指出,依据《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的申请条件中,并未要求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登记、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为前提。同时,工伤劳动者本人并不负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对用人单位是否参保既不知情也无法干预,不存在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不依法参保、社保管理部门未及时履行管理职责所产生的不利后果,不应由工伤劳动者来承担。据此,社保部门以未参保登记为由拒绝先行支付,明显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襄州区人民政府采纳了蔡正伟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认定工伤保险服务中心以用人单位未参保登记为由否定申请人先行支付资格,缺乏法律依据,该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争议焦点二。蔡正伟律师认为,刘某刚因工,其家属提起仲裁后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家属申请强制执行后,法院先后出具了中止执行以及终结本次执行裁定,刘某明、邱某秀、朱某等人作为刘某刚的家属,提起先行支付工亡待遇申请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该观点获得复议机关的采纳。襄州区人民政府认为,《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重点在于工伤职工不能从用人单位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这一客观事实。本案中,法院因用人单位无财产可供执行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

律师寄语

蔡正伟律师表示:“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设计的初衷,正是在用人单位未依法参保或无力支付工伤待遇的情况下,由国家为工伤职工兜底。如果“未参保登记”反而成了拒绝支付的依据,就等于把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转嫁到了劳动者身上,这与制度设立的立法本意背道而驰。本案历经申请先行支付、行政复议、责令履行等多个程序,最终社保部门依法作出先行支付通知,让法律规定不再停留于纸面。希望本案能为遭遇类似困境的工亡职工家属提供参考,让更多应当适用先行支付制度的案件能够顺利落地,让法律的温度真正传递到每一个需要的人身上。”

本案的成功办结,不仅为这起历时数年的工亡待遇纠纷画上了圆满句号,也为此类工伤保险先行支付案件的法律适用提供了参考样本。将视角从个案投向整个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本案的意义更为深远。其一,先行支付制度从“纸面上的法律”真正转化为“行动中的法律”——法律不能只写在文本里,必须在现实中切实运行,本案为此类案件树立了可复制的维权范本。其二,社保部门以用人单位“未参保登记”为由拒绝先行支付的主张,经本案行政复议被依法纠正,明确了这一理由在法律上不能成立。其三,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关乎广大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本案的成功办结为此类群体提供了一条可行的救济路径,让劳动者在面对工伤时多了一份底气与保障。